著作財產權包括哪些權利?
依《著作權法》第3條規定,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下列11項權利:
一、重製權(Reproduction Right)
凡以任何方式複製著作內容,均屬「重製」行為,例如:
- 影印書籍、教材或講義;
- 掃描紙本資料存入電腦;
- 將檔案燒錄至光碟或儲存裝置;
- 將檔案下載至電腦、手機或雲端硬碟;
- 瀏覽網頁或執行電腦程式時產生的暫時性儲存。
二、改作權(Adaptation Right)
指以翻譯、改寫、改編、拍攝影片或其他方式,利用原著作另行創作。
例如:
- 將英文教材翻譯成中文;
- 將小說改編為電影或戲劇;
- 將原有圖像重新設計為海報或宣傳品。
三、編輯權(Compilation Right)
指著作權人有權決定其作品是否被選擇、編排於他人的編輯著作中。
例如:
- 學術期刊收錄研究論文;
- 教材彙編或論文集的編排出版。
四、出租權(Rental Right)
指將著作出租供他人使用的權利。
例如:
- 出租電影DVD供消費者借閱。
但即使合法租借DVD,未經授權於公開場所播放,仍可能侵害「公開上映權」。
五、散布權(Distribution Right)
指將著作重製物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交付他人。
例如:
- 販售盜版書籍、盜版光碟;
- 網路販售未經授權之教材影印本。
六、公開播送權(Public Broadcasting Right)
指透過廣播系統向公眾傳播著作。
例如:
- 電視台播放節目;
- 廣播電台播放音樂;
- 衛星及有線電視播送節目。
七、公開傳輸權(Public Transmission Right)
指透過網際網路向公眾提供著作內容。
例如:
- 將教材上傳網站、雲端硬碟或FTP;
- 在社群平台分享電子書PDF;
- 提供他人下載音樂、影片或教材。
八、公開口述權(Public Recitation Right)
指以朗讀、演講等方式向公眾傳達語文著作。
例如:
- 公開朗誦詩文;
- 演講時朗讀文章內容。
九、公開上映權(Public Presentation Right)
指向現場或其他特定場所播放視聽著作。
例如:
- 電影院播放電影;
- 餐廳、飯店公開播放影片。
十、公開演出權(Public Performance Right)
指以歌唱、演奏、表演等方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。
例如:
- 街頭藝人演唱歌曲;
- 商家播放音樂;
- 現場演奏樂曲。
十一、公開展示權(Public Display Right)
指公開展示未發行之美術或攝影著作。
例如:
- 在藝廊展示畫作;
- 展出未公開發行之攝影作品。
即使合法取得原件,也不代表可以任意公開展示,仍須符合《著作權法》規定或取得著作權人同意。
